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其部门主管通过工作对话软件通知并安排王女士加班。该证据说明公司除书面核准外,还有其他可予认定有效加班的途径,而公司作为工作对话软件对话记录的持有者却无法提供证据,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有理由相信王女士主张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事实成立,支持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并综合劳动者考勤打卡时间、具体加班内容以及公司给与劳动者延时下班获得餐补的情况,酌情确定加班工资金额。
上海徐汇法院执行裁判庭一级法官汪健提醒,劳动者在被安排加班时可注意留存、保管手机短信、工作对话软件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可据此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案例中,许先生任职于某装饰设计公司,由于经常迟到,被公司人事提醒后仍无改善,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许先生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自己虽然有考勤迟到情况,但公司援引的员工手册规定是关联企业制定,不适用于本公司劳动者,且自己不存在考勤弄虚作假或者旷工的事实。
汪健表示,劳动者本身具有按时出勤的勤勉义务,即便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也不能任性上下班而不受单位正常考勤管理的约束,否则仍有可能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徐汇法院介绍,王女士曾在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任职,后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与公司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王女士主张公司支付其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1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提供了工作期间其部门主管通过工作对话软件通知其加班的部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304am永利集团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发布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关注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问题。澎湃新闻记者从中获悉前述案例,最终法院判决,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事实成立,支持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
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辩称,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手册载明:若因项目原因需要加班时须经部门权责主管—人力资源权责主管书面核准,否则视为无效加班、无效逗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时出勤是劳动者的基本勤勉义务。虽然装饰设计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规定是以关联公司名义发布,不适用于许先生。但劳动者对于公司的考勤要求是有明确认知的,作为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应当遵守按时出勤的基本义务。在案证据显示劳动者在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存在多次上班迟到的情况,且公司人事提醒后仍未见改善。因此,许先生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